第九百九十七条:限制一次性用品生产销售;旅游住宿行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;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。
第九百九十八条:依法禁止、限制生产、销售、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;推广可循环、易回收、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;商品零售、电商、快递、外卖企业需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、回收情况。
第九百九十九条:倡导绿色消费,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,抵制过度包装。
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:违反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标准,拒不改正 2000‑20000 元罚款,情节严重 20000‑100000 元罚款。
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:违规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,没收产品与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 1‑3 倍罚款;违规使用,企业 1 万‑10 万元,个体经营者 500‑5000 元;未上报使用回收台账同等处罚。
淘汰不可降解塑料袋,更换合规全生物降解袋;
向降解袋源头工厂索取资质、检测报告,留存采购单据,用于台账上报;
零售、电商、快递、外卖企业,按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塑料制品使用、回收数据记录,按时上报。